建立事实婚姻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制度意义和恶意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制度,促进相关当事人守信自爱。从立法上规定事实婚姻一经成立,行为人均有义务清除其婚姻关系违法状态的义务,并同时丧失与他人再行结婚的权利。若任何一方不履行这一义务或单方解除双方之间事实婚姻关系的,除应当承担规定的责任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如何承担,应允许当事人双方在事前进行约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其它形式的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事实婚姻当事人在同居前或同居期间对另一方有明确承诺的(人身关系的除外),该承诺内容可以用来作为处理双方关系的依据。婚姻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纵观世界婚姻史,其越来越具有契约的特征。
婚姻可视为平等主体的男女之间就其人身关系所达成的契约。一方在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当事人有履行能力的,首先应当继续履行。如果一方恶意阻止的,也可确认其之间的婚姻关系成立并有效。事实婚姻在被依法确认前,其婚姻效力待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期待权,第三人的恶意介入或一方的违背都是对另一方期待权的侵犯,让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不无道理。
这样不但可以增强事实婚姻当事人的责任感,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第三者的恶意介入,维护婚姻诚信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可以包括当事人在事实婚姻期间为对方所作的投入和所付出的时间损失,以及当事人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而减少的收入和精神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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