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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诉讼离婚

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年

日期:2013-07-01 来源:离婚律师 作者:. 阅读:138次 [字体: ] 背景色:        

1.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年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司法解释,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超过这个期限,无过错方则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

2.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离婚的期限为2年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在一方想离婚、一方不想离婚的案件中,如何界定分居满2年的起止期间,双方当事人常常意见不一。但可以确定的一点是,计算这个期间应当是连续计算满2年,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分分合合,断断续续地按月份或按日期累加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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