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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关于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26次 [字体: ] 背景色: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一)产品标识的概念

产品标识,是指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产品标识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标准编号,产品的成份名称、含量,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等。

(二)产品标识的意义和作用

产品标识由产品的生产者提供。产品的标识给产品的销售者、购买者以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的成份、质量、所执行的标准;说明产品的使用、保养条件,起到了指导消费的作用。许多产品,其标识的内容都标明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让人一目了然,为用户、消费者的挑选提供了方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品的市场竞争的激化,产品的标识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产品的组成部分。标识的指示不当或者带有欺骗性的标识,会造成用户、消费者的误解,给他人以不便,严重的还会造成损害,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本条明确规定了产品标识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作为生产者必须履行的产品质量的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产品标识标注不当或不完备、或者不依法标注产品标识,都可能被判定为产品存在缺陷,即指示上的缺陷,由此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将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产品标识的内容

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应当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这是产品标识必须具备的内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为表示出厂的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签字、标签、印章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工序编号印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在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上使用,未经检验的产品以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能使用。具有合格证明的产品,易于让用户和消费者辨别产品的质量。当然,本条所规定的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仅指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要有合格证明,对不合格的产品不能使用合格证明,出厂销售时必须标明其为不合格产品。

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

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是产品标识必须具备的第二项内容。所谓中文系指汉语文字,单独的汉语拼音不能作为中文。产品的名称是产品的名字和称谓。标明产品的名称时应准确,清晰,不能含糊不清,令人误解。如自行车,不能含糊为车,食用酒精不能仅写成酒精,否则将给购买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生产厂厂名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生产厂厂名的写法应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一致,不得伪造和假冒。生产厂的厂址是产品的生产以企业的主要住所地。标明厂址时应具体到可以由普通人容易查到的程度,如牡丹电视机厂,地址是北京海淀区花园路某某号。不能仅标所在省或者所在市,而无具体的街名和门号,如“厂址:温州”;“厂址:上海”。当发生侵权诉讼时,产品的销售者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要求指明生产者的,销售者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当销售者与消费者、购买者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时,履行三包义务、承担了赔偿责任的销售者,可以根据产品标识上厂名、厂址,找到生产者进行索赔。

3、有些产品要根据其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相应的产品标识,这是本条对产品标识的第三项要求。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有:规格,包括大小、尺寸、长短等;等级,包括一等、二等,优、良、差;主要成份,包括成份的名称、含量等等。产品需要标明的特点和使用要求视具体情况加定,有的包括一项,有的包括多项,由产品的行业管理部门规定。这里所说的“相应”,是与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的“需要”相对应的,没有“需要”标明的,可以不标。考虑到本项规定的特殊性,生产者在标注产品的标识时,应遵守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产品标识的规定。这就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自己职权范围内负责管理的产品的标识,做出具体规定。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的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限期使用的产品,其质量有一定的限制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产品就可能达不到标准或合同规定的质量指标或者失效、变质,丧失原有的使用性能,甚至会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限期使用的产品多见于化工产品、饮料、食品、药品以及部分日用工业品。这类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时间。对这类产品,其标识除了要符合一般要求外,还有同时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只有这样,才能使消费者明白该产品质量的保质期,防止经销失效、变质的产品;才能使消费者不购买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或者不使用过期产品,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生产日期是产品的产出日期。安全使用期是指产品可以正常使用并保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定期间,安全使用期有时也称为保质期,一般以年、月、日计算。失效日期是指产品失去原有的效能、功用的时间界线,以具体的日期注明,如失效时间为2002年6月l日,这表明该产品在该时间以后可能失效。医药、化工产品一般用失效时间,而食品和饮料一般用安全使用期、保质期。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可以两者选择其一。

特别强调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或者失效日期”,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1)一些不法生产者利用产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他们要么将上述日期印制得模糊不清,要么将其标在不为消费者注意的某些角落,更有甚者根本就不标注生产日期。(2)限期使用产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清晰地标明,这样可使消费者一目了然。

5、使用不当、易造成产品损坏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标识中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这类产品,多是一些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结构复杂、操作上需要一定知识和经验的产品,如油漆、发胶、机床、高级录像机、电脑、复印机等产品,这些产品可因使用不当或者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都可能造成恶性事故,因此要求在产品标识中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志是一种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社会公认的图案、形态组成的统一标识,如加油站上的不准使用明火的标志,不准吸烟的标志,高压电标志等。中文警示说明是用汉语文字说明的注意安全事项。警示说明有多种形式,有的写成“注意……”;有的与产品说明写在一起;有的写在产品的使用、保养“注意事项”中。

本条第一款在对产品的标识作出一般性规定的同时,对一些特殊产品的标识也作了特别规定,即对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如餐馆提供的饭粥。这样规定合情合理,一方面具体细致地规定产品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充分发挥了标识的作用;另一方面考虑了特殊条件下,裸装食品和其他难以附加产品标识的产品的现实存在,实事求是地规定了“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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