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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内在质量负责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78次 [字体: ] 背景色: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内在质量负责的规定。

(一)生产者对其产品的内在质量负责的原因。

1、这是由生产者自身的地位所决定的。一方面,随着工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产品的功能越来越完备,产品的结构越来越复杂,生产者以其在生产中特有的地位,从事产品的开发、设计和生产,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也最了解生产出的产品的好坏,这些优势都是销售者或者消费者难以具备的。从消费和生产的关系上看,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关系是平等的,但从对产品以及产品质量好坏的识别上看,消费者是难以与生产者相提并论的。另一方面,生产过程是决定产品质量好坏的重要环节,生产者是产品质量的第一把关人,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任务。

2、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决定的。众所周知,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不断提高物质生活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求。生产者要达到这一要求,就要不断完善地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的质量。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具有使用价值,能满足人民需要,才能交换出去,实现价值,生产者也才能获得经济效益。产品质量是满足消费者或用户要求的或者潜在要求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其特征和特性包括使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和经济性。产品质量好,才能在满足社会和消费者需要的同时,实现生产者的利益,因而生产者同消费者、用户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这种根本利益的一致并不等于说生产者与消费者、用户之间就没有矛盾。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少数生产者片面追求产量、追求利润,不考虑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弄虚作假、图财害命,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也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是非常必要的。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既包括对其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负责,也包括对其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义务规范而生产的其他产品负责。这是对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义务的概括规定。

3、可以督促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意识,保证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为生产者设定了义务,不履行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就可以教育生产者守法,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尤其是法律明确了生产者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违反这些要求的法律后果,对增强了生产者的责任感,督促他们重视产品质量,认真履行产品质量义务,具有积极意义。

(二)、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的主要内容

所谓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l)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即符合默示担保的质量要求;(2)产品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产品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即符合明示担保的质量要求。

所谓默示担,是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保默示担保责任是依法产生的,主要是商销性默示担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中的惯例,确立了商销性默示担保的标准,体现在本条中的是:(1)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的标准要求,保证不存在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安全、卫生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任何违反安全、卫生标准的产品,都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生产者必须执行,其产品也必须达到这些标准的要求。除此以外,考虑到我国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还不很完备,有些规定尚不全面,即使产品符合了安全、卫生标准,产品还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为此,本条规定产品“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这也是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担保义务。这里所说的“不合理的危险”,是相对合理的危险而言的,是指产品存在缺陷,对什么是缺陷,另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加以论述。(2)产品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如:冰箱应当具备冷藏的功能,笔应当具备书写的功能,自行车应当具有行驶的性能等等。如产品质量没有达到其基本的使用性能的要求,存在暇疵,生产者又未对此作出说明的,则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这里所说的暇疵是指产品存在不符合规定或者通用的质量规格、影响使用效果的情形。如足球的形状不圆、电视机音响效果不好等。对瑕疵产品已经明示的,生产者仍可以销售。

所谓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所做的一种声明或陈述。它主要见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证明其产品符合某一标准或者要求的说明之中,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了生产者明示担保的情形。当生产者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注明该产品采用的标准时,这便说明生产者已作出保证,保证该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当生产者在产品的说明中标明了产品的功能、效用、保质期、质量等级等质量状况时,这就成为了生产者的一项保证,证明该产品的质量状况达到了说明的情形;同样,当生产者以实物样品表明产品的质量时,说明生产者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实物样品的质量。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符合以上明示担保,应该依法承担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对产品说明中的有些夸张之词,虽有过份之处,但其并没有确切说明产品具体性能、功用等质量指标,因而一般不视为生产者的明示担保。

本条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的义务要求,并不排除其他有关法律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有关食品、药品,计量器具等法律的要求,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还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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