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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应当如何维权

日期:2013-04-25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438次 [字体: ] 背景色:        

2008年4月15日,王晓杰在某商场化妆品专柜购买了一套彩妆产品。在商场所出具的发票中还仔细标明了该彩妆的品牌、产地、货号、价格。但是,王晓杰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脸上出现过敏,并伴随有刺痛和粉刺。经该化妆品生产厂家检验,发现这套化妆品属于假冒产品,并且为其出具了检验证明。王晓杰非常愤怒,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双倍赔偿货款,并赔偿自己的损失。商场却一直辩称王晓杰所出具的货品绝不可能是自己售出的,而是被别人调了包,因此拒绝赔偿。那么,在普通的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应当如何维权呢?难道王晓杰还要对自己没对商品“调包”进行举证吗?

不可否认,现在的商场依然存在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晓杰购买到假货,向商场提出双倍赔偿购物款的请求,完全符合此条法律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消费者不负有主要举证责任,而应由商家负主要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就规定,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否认出售假冒伪劣的举证义务应由商场举证证明。该法第九条还规定,“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只需要保有商场开具的购物发票和关于所买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的证明以及所买的产品等证据材料。依照生活常理,消费者一般来说也只能提供这些证据,根据这些事实,就可以推定出商场在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以假充真的事实。

另外《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也指出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认定和惩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两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两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合以上,王晓杰不负举证义务,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另外,在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如果发现情况严重,也可以追究商家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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