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梓维打算在某商场购买一部跑步机。销售人员热情地向王梓维介绍了一款跑步机,说该跑步机带有扭腰、腹背按摩等功能。当时,王梓维试了一下简单的操作,觉得还行,且2500元的价格也比较合理,就欣然购买下来。但回到家中,王梓维按照说明中的标示进行操作,却怎么也没有找到腹背按摩功能。同时,说明书中所标注的多个项目都和实际不符。王梓维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找到该商场要求退货。但经销商认为这不属于商品质量问题,拒绝退货。无奈之下,王梓维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经销商欺诈消费者为由,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实中有时会发生商品性能与说明书不符的情况,这主要是侵犯消费者的知 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就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我国的法律对于商品性能与说明书不符的现象进行了认定和制定了相关的解决措施。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就指出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所以,王梓维可向该商场索赔,也可投诉,要求该商场退货退款,并可要求该商场赔偿该跑步机价款一倍的损失。如果王梓维与商场协商不成,也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则可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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