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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两种具体的方式

日期:2013-04-11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559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果产品缺陷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但是已经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答:产品存在缺陷对他人可能产生两种影响,一是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是已经发生的,是现实存在的。二是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一种潜在的危险,存在不安全因素。从某种角度说,这是一种尚未发生,非现实存在的损害,但是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这种潜在的损害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演变成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为了阻止这种潜在损害的实际发生,给受害人造成真正的损害,避免或者减轻受害人的损失,也为了便于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本法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排除妨碍是指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侵权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除去妨碍,以便于被侵权人正常行使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方式。消除危险是指人身或者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当事人请求造成危险或对危险负有责任的人消除危险状况,保障请求权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民事责任方式。适用这种责任方式,能有效地防止损害的发生,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两种具体的方式。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产品责任中,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且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在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依据本条的规定,被侵权人除了可以要求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外,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其方式他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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