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销售者对其销售产品的质量负有哪些法定义务

日期:2013-04-10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71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对其销售产品质量应负有下列基本义务:

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分类、防潮、通风、防晒、防霉变以及对特殊产品的温度控制等保管、维护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失效”,是指产品失去了本来应当具有的使用功能或效力。“变质”,是指产品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价值。失效、变质的产品,由于其功能、效力、作用等皆已丧失或大部分已丧失,已经不具备应有的安全性、适用性等必要的性能,还容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法律规定禁止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5.不得有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质量欺诈行为。(1)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2)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3)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