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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产品责任诉讼时效和缺陷产品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期间如何计算

日期:2013-04-10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527次 [字体: ] 背景色: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时间。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必须在其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或能够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起诉。超过时效起诉的,法院将不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产品责任诉讼时效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时间范围。在法定时间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可以受到保护,法定期满后,权利人未行使权利,就不受到法院保护。

缺陷产品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期间是指法定期限内,如果发生了产品责任损害,受害人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法请求赔偿。根据该规定,这个法定期限是指在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十年内。请求权是产品质量法赋予消费者的一种具体权利。

二者虽然都规定了一个期限,但两者各自的含义是不同的。表现在:

第一,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解决的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多长时间以内,有权对可能发生的产品责任损害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或者说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将产品投入流通后的多长时间内,对缺陷产品负有严格责任义务的问题;而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解决的是在发生了产品责任损害以后,受害的消费者应在多长时间内起诉的问题。

第二,诉讼时效期间满后,并不意味着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解除,消费者请求损害的实体权利还是存在,如果生产者、销售者自愿履行债务的,就不能以不知“时效已过”为由再追回已赔偿给消费者的财物。但是,请求权的十年期限满后,法律就免除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即使因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也不承担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卖出产品时对消费者明示的产品安全使用期超过十年的,则不以十年期限为限,而应当以生产者、销售者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为期限。

比如,某消费者在2005年购买一台高清数字电视,生产商在说明书中注明,该机质量稳定,技术先进,产品可安全使用十五年。在2009年12月,该机发生爆炸,造成该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由于该机造成的损害发生在生产者明示的彩电安全使用期内,所以该彩电的消费者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请求生产者赔偿他的财产损失。又因为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因此该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最迟应在201 1年12月以前提起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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