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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赔偿案件中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3-04-10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95次 [字体: ] 背景色:        

精神损害是产品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与人身损害有很大的不同。精神损害又称非财产上损害,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近年来我国学者就是否应当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进行了大量的争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制定的法释[ 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形式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认可。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说明中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受害人人身伤害,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均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本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因产品侵权致使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等人格权利受到损害,适用一般人格权的侵权救济方式,受害人或其家属请求产品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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