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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具有的特点

日期:2013-01-14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525次 [字体: ] 背景色: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产品质量认证具有的特点:

1.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产品和过程。GB/T6583 -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对“产品”的定义是:“活动或过程的结果”,包括服务、硬件、流程性材料、软件或它们的组合。产品可以是有形的,如组件或流程性材料,也可以是无形的,如知识或概念,还可以是它们的组合。“过程”,是指“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一组相关的资源和活动”,即产品形成过程中某些独立性较强的工艺、计算、检测、试验等过程。如锻造、铸造、焊接、热处理、表面处理、无损检测、大型试验等。

2.产品认证的依据是产品标准或相应的技术要求。产品质量认证是以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为依据的,没有标准就无法进行认证工作。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不同,要求也不相同。对于我国的名、特、优产品,当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可以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开展产品质量认证;此外,还可以依据我国与外国有关认证机构签订的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开展认证工作。

3.产品认证是由第三方进行的活动。所谓第三方,是指独立于第一方(制造商、销售商或供方、卖方)和第二方(用户、消费者或需方、买方)之外的一方。第三方与第一方、第二方之间既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也没有直接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一般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认证机构。

4.产品认证的结果是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认证标志。产品经过规定的认证程序,确认符合标准或相应的技术要求后,认证机构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企业在其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出厂合格证上使用认证标志。从而将认证结果符合规定标准的信息传递给第一方、第二方和社会各界。我国认证机构使用的产品认证标志有“方圆标志”、“长城标志”、“PRO标志”,等等。

根据《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分为产品合格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产品合格认证,是指依据《标准化法》规定的有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进行的产品质量认证,简称合格认证;产品安全认证,是指依据《标准化法》对产品的强制性要求所进行的产品质量认证,简称安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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