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名职工,在企业工作了12年,合同到期,双方同意解除,给某名职工补偿时,是按最后一年12个月平均(个人)工资标准补偿,还是按12年每年的平均工资补偿,能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偿,不按个人岗位工资加各种津贴和补贴补偿?(因为个人工资收入高)。计算经济补偿如按个人收入补偿包括不包括各种津贴和补贴?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并非劳动合同期内每个月的平均工资,即对员工补偿应当就高不就低,更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偿。
当然,工资是指岗位、技术、工龄工资的总结,还应当包括法律、政策规定给予劳动者的补助、物价补贴等。至于企业发给的各种职务津贴、补贴等,应当根据企业赢利能力进行发放,不宜搞一刀切。从原则上讲,工资确实不包括奖金、加班费、浮动报酬等,但如果企业效益好,给员工发放的福利较高,亦可考虑一并补偿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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