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艳、王某辉与某养老公司、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8日,某养老公司(甲方)与王某平(乙方)、王某平之妻游某某(丙方)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丙方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送医疗机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丙方承担;在突发疾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必要的医疗帮助;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在丙方不能前往甲方时甲方应派人陪送至医疗机构。甲方不能及时联系上丙方的,甲方有权自行采取措施(并约定以通知120急救为唯一措施)先行将乙方送外就医,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和丙方承担;甲方特别告知乙方或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因病需要就医时,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配合甲方处理相关事宜,因丙方不到场致使乙方得不到及时抢救而发生意外的。
2022年12月26日上午,王某平在某养老公司突发疾病,某养老公司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游某某,游某某要求等待其到来后再做处理。游某某到达某养老公司处,王某平已死亡。王某平之女王某艳、王某辉认为某养老公司未拨打120医疗救护电话致王某平死亡,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养老公司赔偿因王某平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
(二)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艳、王某辉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艳、王某辉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养老公司在通知家属后即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与养老机构负有法定紧急救助义务的立法精神相悖,亦违背生命至上、诚信友善的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从合同其他条款内容来看,某养老公司对王某平负有约定的救助义务,能够采取而未采取拨打120等合理方式保证王某平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客观上延误了王某平救治的时机。其怠于履行法定和约定的紧急救助义务,应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当的赔偿责任。结合王某平的身体状况、某养老公司的实际规模以及收取的服务费金额、违约的具体情形等因素,改判由某养老公司向王某艳、王某辉支付违约赔偿金2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在当前养老机构产业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养老机构未合理履行对服务对象的紧急救助义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以认定养老机构负有紧急救助义务为切入点,以生命至上、诚信友善为原则,认定养老机构仅向突发疾病服务对象家属履行通知义务即免责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并确立了养老机构未采取合理方式保证服务对象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违反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紧急救助义务,应对服务对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本案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商业养老领域中对养老机构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指引作用,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救死扶伤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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