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获胜后申请执行,仲裁委所在地的法院一定有管辖权吗?
文源杨阳 北京海淀法院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可申请劳动仲裁。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如果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裁决书,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委所在地的法院必然有管辖权吗?本文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案件相关管辖问题进行解答。
案 情 简 介
康乾公司注册在北京市某区,在北京各区设有办公地点。张先生于2021年7月入职康乾公司,在康乾公司位于北京海淀区的办公地点工作。2022年6月,康乾公司要求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张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康乾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共计10万元。
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均未向法院起诉,该仲裁裁决书生效。但是,康乾公司一直未主动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张先生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 官 说 法
1.仲裁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规定与劳动仲裁裁决书执行案件的管辖规定有所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中,被执行人康乾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某区,在北京各区设有办公地点,张先生在康乾公司位于海淀区的办公地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张先生可向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张先生可向康乾公司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因康乾公司在北京市各区均设有办公地点,张先生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康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海淀区,故应认定康乾公司的注册地即北京市某区为康乾公司的住所地,张先生可向康乾公司住所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确定
除了康乾公司住所地之外,张先生还可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如何确定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呢?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三条,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的,应提交不动产产权证、车辆、船舶登记簿、银行存款的开户行等证明被执行财产在本辖区的证据。
因此,如果张先生掌握康乾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明材料,还可向相应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3.管辖竞合的处理
张先生担心康乾公司不履行给付义务,他能否同时向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多一份申请,多一份保障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因此,张先生只需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即可。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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