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执行行为不服的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观点——案外人对执行行为不服不应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2)保民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并不涉及职工持股会的法律责任,职工持股会与该民事判决的结果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职工持股会虽主张该判决的执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但其在该案中并不具有第三人的身份,其起诉也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职工持股会如认为一审法院执行中查封其土地使用权错误,可提出执行异议解决。
案件索引:河北建设集团管道构件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与被申请人保定金盛管业有限公司、河北大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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