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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案例

俞某申请执行汪某赡养、居住权纠纷案

日期:2024-01-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俞某申请执行汪某赡养、居住权纠纷案——积极探索解决居住权案件执行难问题新路径

【基本案情】俞某与丈夫婚后购得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丈夫和儿子汪某名下。2014年,俞某丈夫去世后,儿子汪某将该房屋售卖并购买一处新房,房屋登记在儿子汪某一人名下。2017年5月,俞某和儿子儿媳共同签署《儿女心语》,儿子汪某承诺母亲俞某在该处房屋内有永久居住权。但俞某脾气较为倔强,与儿子、女儿平日感情淡薄,儿子、女儿都另有他处居住。俞某认为,儿子后面所购房屋的购房款有部分来源于当年房屋的出售款,且儿子汪某在2017年5月承诺其在该房屋有永久居住权,其有权在该房屋内设立居住权。另基于赡养义务,其亦有权对女儿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因此,俞某将儿子、女儿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请求确认其在儿子、女儿房屋内均享有居住权,并请求儿子、女儿在每个法定节假日对其进行探望。

宝山法院经过审理,于2021年6月30日依法作出判决:俞某对汪某所有的上海市宝山区某小区房屋享有居住权;汪某、俞某女儿于每个法定节假日探望俞某。案件生效后,俞某就其对汪某所有的上海市宝山区某小区房屋享有的居住权向宝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宝山法院受理该起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首先与申请执行人俞某共同前往上海市宝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要求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事宜。办理登记后,执行法官将申请执行人俞某与被执行人汪某约谈至法院。经了解,俞某与其子汪某长期感情不睦,若径行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俞某与汪某关系进一步恶化,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生活安宁,且存在“案结事未了”的可能性。后执行法官又将俞某、汪某以及俞某女儿三方约谈至法院,进行详细协商。经过多番沟通,最终三方协商同意,由汪某全资购买一套一室一厅房屋供俞某居住。至此,俞某的居住权问题得以较为妥善解决。

【执行要点】居住权执行应关注权利人居住权益的实质兑现,仅完成居住权登记不等于居住权案件执行完毕;居住权执行应与《民法典》有效衔接,落实居住权保障权利人稳定生活居住、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立法目的;居住权执行应以善意文明理念为指导,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灵活化居住权执行处置路径,最大程度化解当事人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发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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