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费是否可以从执行案款中优先扣除?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本案法院从被执行人的房屋拍卖所得款中扣除评估费和相应的执行申请费,符合上述规定。
案例索引
《王锡宗等执行案》【(2022)京执复120号】
争议焦点
执行申请费是否可以从执行案款中优先扣除?
裁判意见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不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本案中,北京一中院从被执行人王锡宗的房屋拍卖所得款中扣除评估费和相应的执行申请费,符合上述规定。因辛紫薇不是北京一中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张浩生主张评估费应当由辛紫薇承担,于法无据。综上,北京一中院(2022)京0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张浩生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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