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骑电车撞伤老人,法院调解赔偿105万
17岁的高中生李某运夜晚驾驶两轮电动车在村间道路上行驶,撞倒66岁同村村民李某恒,致使李某恒中度昏迷。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调解,该学生的监护人赔偿原告105万元。
2022年5月1日20时20分许,李某运骑电动自行车沿南阳市后菱线x014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店乡某村时,与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步行的李某恒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恒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李某运观察不周,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李某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李某恒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脑脊液耳漏、原发性脑干损伤、低蛋白血症等。经鉴定,李某恒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属一级伤残,颅脑损伤开颅后属十级伤残,其症状属完全护理依赖程度。
截至原告李某恒配偶提起诉讼之日,李某恒仍在医院治疗,李某运父母已支付医疗费10万元。因后续治疗费及护理费用两家商议未果,李某恒配偶将李某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郑少强考虑到两家系同村村民,且李某运为在校学生,一判了之可能会加深矛盾同时可能会对李某运心理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其学业,于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先是从人情出发劝解双方“远亲不如近邻”,以后作为同村村民无法避免见面还是要互谅互让,接着安抚双方情绪,从法律角度跟双方摆事实、讲道理。
从上午九点至下午一点多,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意见。除去前期已支付的医疗费10万元,李某运父母于4月3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恒医疗费、后续康复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5万元,另外再支付1万元作为诉讼费及保全费,原被告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目前,106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矛盾一次性得到化解。
法官提醒:依照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李某运未满18周岁,骑电动车将李某恒撞成重伤,对李某恒的各项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当前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上路的现象非常普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给未成年人本身带来伤害,也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广大家长和学校在关注孩子学习的同时,更要关注未成年人交通安全问题,日常学习生活中要加强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作者: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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