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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

未构成伤残,能否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日期:2023-08-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构成伤残,能否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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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416

■巨野法院:未构成伤残,能否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2年7月25日许,被告桑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原告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桑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进行流产手术。经山东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不构成伤残等级。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86558.72元。桑某某辩称,涉案车辆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未构成伤残,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其他合理合法损失愿意赔偿。

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多发性骨盆骨折、耻骨骨折等受伤,抢救及手术时多次经过CT检查、核磁共振检查等,经法官询问多名妇产科专家意见,专家建议如孕妇经过多次辐射后,后期辐射对其胎儿有影响,影响后果不可预估,均建议其行流产术。考虑到李某某系备孕期,且生育一孩时系顺产,本次造成骨盆骨折、耻骨骨折等部位受伤,即使原告鉴定时骨盆恢复未见畸形愈合,未构成伤残等级,但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势必对其后期生育等产生一定的心理影响、身体影响。法院判决除原告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外,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5000元,该损失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

鲁法经验

■淄博市周村区法院:周村法院成功实施首例诉前证据保全

2023年6月27日,申请人梅某雨后骑电动自行车经周村区明阳路与人民路路口西北角时,因路面有淤泥和积水,导致滑倒摔伤造成踝关节骨折。申请人认为市政部门对井盖管理维护不到位致使下雨天井盖内淤泥涌出造成该事件,故申请人申请调取事故发生路段的监控视频,但交警部门的监控录像保存有时间限制,超期后会被覆盖,将无法调取相关证据,抱申请人的儿子来到周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考虑到监控录像数据覆盖之后将难以调取,若申请人决定提起诉讼,该证据灭失会导致事故发生时真实状况无法被获取。

本着为群众提供“‘周’到暖心”诉讼服务的工作态度,项目组在收到申请后,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项目组当即为申请人开通绿色通道,当日立案、制作首例诉前证据保全裁定并立即到交警部门调取保存相关监控录像数据,为日后纠纷解决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日照市经开区法院:善意执行护企行 ,以和促执化纠纷

董某等七名工人原系日照某机械公司员工,因机械公司拖欠工资,董某等向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8月16日,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机械公司支付董某等七名工人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但仲裁生效后,机械公司长期未能支付。无奈之下,董某等七名工人分别向经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七个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总额12万余元。

考虑到机械公司确系经营困难,如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必然引发公司所涉及的其他纠纷爆发,很可能导致公司破产倒闭,工人工资更会遥遥无期,为了保障机械公司正常运营,执行人员决定对生产机器设备暂不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允许机械公司正常赊购货物销售产品,并督促机械公司及负责人尽快筹款履行义务。同时,执行人员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向董某等七人做了详细说明,并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耐心进行调解,努力寻找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董某等七人对机械公司的现状表示理解,对法院所做的工作表示肯定,同意放弃部分经济补偿金。最终,机械公司和董某等七人达成和解,机械公司支付七名工人工资等款项共计8.6万元,董某等不再主张其他款项。执行人员多次前往机械公司督促筹款履行和解协议,几日后,机械公司筹齐款项分别支付给董某等七名工人,执行案件圆满结案。

■德州市德城区法院:楼上漏水楼下受损 法官细心查证公正判决

原告系德城区某小区305室业主,被告系405室顶层业主,双方是上下楼邻居关系。被告因家中漏水,导致原告屋顶被浸透,出现墙皮脱落、墙角大面积渗水及部分家具被浸湿的情况,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起诉至德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类损失。原告提交了当日出警记录及视频,以及与邻居的谈话录音等证据,向德城区法院提出对涉案房屋受损情况进行鉴定的申请,并对涉案房屋修缮费用进行了评估,同时出具了房屋修复方案。被告辩称原告未就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不能确定漏水是其行为导致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运河法庭张羽团队接到该案后,第一时间进行实地勘察、现场勘验,并前往派出所调取出警视频,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现场视频、谈话录音,能够证实事故当天,被告家中发生严重漏水,致使原告屋顶被浸透,造成不同程度的受损。而被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未对房屋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原告财产受损,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德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修缮费、鉴定费、评估费共计55778元,其他物品损失及律师代理费等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3】417

■莒南法院: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大股东能否决定公司出资期限的加速到期?

2019年4月26日,甲公司注册成立,股东发起人分别为王某(持股33%)、洪某(持股34%)、杜某(33%)。公司章程约定:1、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39年4月24日,认缴出资额:王某330万元、洪某340万元、杜某330 万元。2、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21年4月28日,洪某将其持有的在甲公司的34%的股权转让给王某。王某持股比例由33%变更为67%,成为甲公司控股股东。2022年7月23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王某一人参会并主持,杜某未到会,会议决议:注册资本1000万应进行实缴,杜某按股权比例出资330万元,现己出资181.5万,还差148.5万元,该出资限定于2022年8月8日前完成实际出资。会后,王某通过其微信将会议记录内容发送至杜某,杜某未答复。2023年4月,甲公司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公司决议对全部认缴出资额进行实缴。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要求杜某缴纳出资,仅提交甲公司大股东王某召开股东会的经过,并未提交公司章程中关于认缴出资期限的修改,根据甲公司章程显示,三位股东的出资期限为“2039年4月24日”,按照该章程,杜某应当缴纳出资额的期限尚未届满,不具备股东提前出资的形式要件。其次本案并不符合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且作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决议仅系持股比例67%的王某一人进行表决,并未经小股东杜某同意,不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实质要件。因此,甲公司要求杜某缴纳出资148.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鲁法案例【2023】418

■沂源法院:房屋抵押没有登记有效吗?

2014年2月11日,A银行与陈某某、张某某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A银行向陈某某、张某某提供借款555000元,借款用途为购买住房,担保方式为阶段性保证+抵押,陈某某、张某某自愿以房产作为抵押物,为上述借款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生效后,A银行按合同约定向陈某某、张某某足额发放贷款,在合同履行期间,陈某某、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协商无果后,A银行诉至沂源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某、张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对陈某某、张某某的房产在抵押担保限额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A银行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等,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对案涉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设立抵押权。综上所述,沂源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A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其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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