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宣告死亡,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金该不该赔
近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韩女士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达成赔付保险金的调解协议,该案的审结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7年原告韩女士为自己的丈夫张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某意外伤害保障计划”,该保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张某,身故受益人为原告,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60000元。
2017年6月,张某在湖南衡阳打工遭遇车祸,同年7月4日失去联系。经原告申请,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宣告张某失踪。,2022年8月4日宣告张某死亡。
当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时,遭到拒绝,原告遂于2022年12月向卫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身故赔偿金60000元。
李源屯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由被告赔付原告45000元的调解协议。
评析:
本案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并不充分,保险单中对“意外身故”的概念及范围仅有一个笼统的、抽象的解释,未做出明确界定,而双方对其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解释。
从常人的理解与判断,除疾病等自然原因之外的死亡,通常被认为属于意外死亡,由此张某外出打工遭遇车祸下落不明的宣告死亡应属于意外身亡的范围。
另外,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在拟约时应穷尽不予赔偿的情形,并让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之外的其他意外死亡的情形均属于保险事故范围,即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某的死亡属于保险单所约定的因意外伤害身亡的保险事故,因此,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作者:卫辉市人民法院 王伟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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