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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

学生在老师家中意外受伤,老师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3-06-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学生在老师家中意外受伤,老师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系小学生小田的班主任,一天,10岁的小田和其他几名同学一起到黄老师家中做客。做客期间,小田同其他同学一起在黄某家中玩捉迷藏。由于黄某家负一层卧室的落地窗没有设置护栏,且事发时处于敞开状态,小田在玩耍过程中不慎从窗户坠落至负二层,造成头部受伤。后小田被送医治疗。出院后小田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近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黄某在本起事故中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首先,事发时10岁的小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黄某既然同意学生来其家中做客玩耍,理应尽到足够谨慎的管理看管义务,对其学生活动的空间及玩耍项目及方式都要谨慎注意。尤其黄某作为老师,虽事故并不发生在学校,但其应该在日常教育管理中更能理解这点。而事发当天,黄某明知学生活动区域负一楼卧室落地窗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隐患很具有隐蔽性,且是一群小孩玩耍,故危险性明显增加,但黄某并未引起足够注意及重视,最终导致该事故发生,故黄某存在一定过失上的过错。综上,法院酌情认定黄某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田自己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作为老师的黄某邀请小田等学生至其家中做客,理应对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小田尽到看管义务,但事发当天,黄某明知学生活动区域负一楼卧室落地窗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黄某并未引起足够注意及重视,最终导致该事故发生,故黄某存在一定过失上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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