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练习舞龙不幸猝死,家属要求活动组织者赔偿62万余元,法院如何判决?
【裁判要旨】: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建立微信群组织成员自愿参加文娱活动,并非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不能据此扩大其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群众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的规则,文体活动中如发生人身损害,只要其他参与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组织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
张某某事发上午练习舞龙并非受李某的邀请,其发生意外,死因系心源性猝死,并非他人行为造成。李某虽系活动的组织者,但其组织行为并无过错。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李某与活动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并跟随救护车将张某某送至医院,其行为已完成认知范围内的救助措施,尽到了其作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张某某意外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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