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丨本站部分内容系转载,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在司法实务中,诉讼当事人均没有任何证据,特别是原告方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极为少见,但理论上也是可能出现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不同类型的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审判逻辑有所不同;而且,每一个个案,根据其具体情况的差异,判决依据也有所不同。
这里以民事案件为例,谈谈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的审判思路和依据。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审判原则作出了具体规定,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案件的审判过程均应遵循审判原则的规定。这一原则就是大家所熟知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所以,无论原被告双方有无证据,法院审理案件都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审判基本逻辑是三段论规则,可以大概描述如下:
法律规定:A是B
认定事实:C是A
判决:C是B
我们应该可以看出问题的关键了。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规定是以文字形式明确写明的,因此,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无需证明。所以,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查清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那么,关于法院如何判案的问题,实质就是:在原被告双方均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如何查清事实和适用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举证,是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举证责任就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首要依据和基础。
原告方提起诉讼,就是对被告方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原告首先就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及相应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如果原告没有任何证据,法院即会以举证不能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但是,现实情况并不仅仅这么简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中证据类型大体有八大类,即使原告没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至少还有“当事人陈述”这一项。因此,在实际庭审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原被告的陈述,综合判断作出判决。
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如果仅有一方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又不认可的情况下,即使该陈述确属客观事实,法院仍然会不予认可。
所以,如果原被告双方均证据不足,法院的审判依据主要就是从举证责任分配出发,对原被告的诉求或主张作出认定。
(一)一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19年)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特殊原则
旧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面均以《证据规则》简称)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和归纳,但在新版《证据规则》中删除了这些条款。主要是因为,这些特殊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已经有了相应规定,避免重复规定,因此做了删除。但这些规则根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仍然适用。主要包括:
(1)特殊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2)合同纠纷和代理权纠纷中的特殊举证责任分配
(3)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而且依据《证据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情况,新《证据规则》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原《证据规则》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但新《证据规则》删除了上述规定。也就是说,现行《证据规则》不允许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进行自由裁量。
因此,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及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
综上所述,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原被告双方证据均不足的情况下,法官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裁判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法官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及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确定,而不能进行自由裁量。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