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游客在违约之诉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张某诉某生态农家乐旅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旅游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游客在违约之诉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5月19日
2、游客在遗址公园踏入排水沟摔伤,向公园索赔25万,为何被法院驳回?
【裁判要旨】: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侵权的四个要件分别为侵害行为、过错、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前提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址公园不同于一般游览性公园,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旨在利用遗址资源,对遗址进行保护、修复、展示。本案所涉排水沟是前人为方便雨水流通设计,遗址公园仅有维护、修复的责任,无权更改,故遗址公园对排水沟的设置无过错,且位置明显,不具有明显危险,故遗址公园在道路设置和管理上并不存在过错,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另外,案涉道路上有多条排水沟,行人不论从哪个方向行进,均可在可视范围内知晓排水沟的存在。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览遗址公园时应做到谨慎注意。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宣判后,小张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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