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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合同》虽未列明抵押物的具体名称和位置,但根据相关资料可以明确抵押物的范围,是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抵押合同对抵押财产约定不明为由认定抵押不成立

日期:2023-12-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抵押担保合同》虽未列明抵押物的具体名称和位置,但根据相关资料可以明确抵押物的范围,是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抵押合同对抵押财产约定不明为由认定抵押不成立。

甲说:抵押成立。《抵押担保合同》虽未列明抵押物的具体名称和位置,但根据相关资料可以明确抵押物的范围,则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抵押合同对抵押财产约定不明为由认定抵押不成立,而应判令本应提供抵押物明细的抵押人继续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

乙说:抵押不成立。《抵押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具体的抵押物,合同当事人亦未进行补正,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定抵押不成立。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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