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未办理成功的法律责任认定
某公司与张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6日,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张某某在某公司处购买商品房一套,成交价802068元,付款方式为2017年5月31日付首付款402068元,余款40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等。合同还约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张某某未能获得银行贷款,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补充协议约定只要出卖人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收到贷款款项,均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均不免除买受人继续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后张某某未能办理按揭贷款,逾期超过90日,经某公司多次催收,张某某仍未支付剩余房款。故某公司起诉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请求张某某向其支付购房款40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
法院裁判
市一中法院二审认为,合同约定若张某某未能获得贷款不可归责于双方时,双方可以另行协商或者解除合同,该条约定的原因与责任对应,兼顾双方利益,符合公平原则。补充协议却对合同相应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且该变更内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公司责任,加重了张某某责任,限制张某某合同解除权等主要权利,张某某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格式条款系针对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在建立合同关系之前已经存在,无需经双方协商,只要双方建立合同关系,就必须接受约束的条款。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这类格式合同若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相应条款应属无效。购房者能否顺利按揭贷款有不确定性,其中包括购房者自身原因、开发商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双方的原因等,若要购房者为未能成功办理贷款的全部风险“买单”明显有失公允。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