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房交易中“要把房屋看清楚”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日,张某、宋某某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铺(现房)一套,在实地看房后,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层高为4.6米。2019年7月20日交付房屋时,张某、宋某某认为房屋后半部分约17.64平方米区域的上方系扶手电梯,房屋层高约为3.5米,且该区域的顶棚不是混凝土结构面,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张某、宋某某诉请判令该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层高4.6米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张某、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品房买卖分为期房买卖与现房买卖。在现房买卖中,一般认为买受人在看房时已对房屋现状进行全面了解。如果买受人签订现房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现状未提出异议,基于常理判断,应认定买受人已接受房屋现状。本案中,张某、宋某某购买的商铺属于现房,其购买房屋时已对房屋状况进行察看。现其购房后又以该房屋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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