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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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公告
房地产纠纷案件37条裁判规则,《物权法》第76条规定,经营性用房专有部分的经营方式不属于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公约或章程作出的该专有部分是自主经营还是委托他人经营,由全体业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共同决定的约定无效。业主大会根据该公约或章程作出委托经营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与他人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对未经同意或追认的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房地产纠纷案件37条裁判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等规定,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且其他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本纪要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在表述中指明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的,即包括商品房买卖和存量房买卖,但不包括农村房屋买卖。
北京房产律师-首选盈科律所孙超律师自2000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长期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二手房、商品 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产、继承房产、拆迁安置房、廉租公房等各类房屋纠纷案件的处理,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接受过各类房产纠纷咨询10000余件,代理诉讼案件近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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