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由预售转为现售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01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3日,李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认购书,并向某置业公司支付定金20000元。2021年10月7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剩余房款,2022年4月30日前交付涉案房屋。2021年10月26日,涉案房屋办理首次确权登记。李某在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时,因被银行告知其需要与某置业公司重新签订一份现售合同。开发商直至2022年4月6日未与李某签订现售合同。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返还首付款及利息等。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签订后,因某置业公司为涉案房屋办理了首次确权登记,导致李某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被拒绝,银行方告知李某需与某置业公司重新签订现售合同。李某得知需重新签订现售合同后,积极与某置业公司协商,催促某置业公司尽快签订现售合同,但某置业公司一直未与李某签订现售合同,且未告知李某未能签订现售合同的真实原因(涉案房屋因办理首次确权登记需转为现售,但某置业公司暂未取得现售备案证明),李某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03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分析论证开发商的过错行为,制裁开发商违约失信行为,依法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维护了购房者是否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保障购房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房地产秩序健康、有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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