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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 商品房纠纷

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日期:2023-12-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开发商将购房款汇入非监管账户造成逾期交付的,应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

01

基本案情

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合同签订后,陈某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某房地产公司指示贷款银行汇入该司其他银行账户而未汇入相关商品买卖合同约定收款账户即该项目预售款资金监管账户。某房地产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方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及房屋测绘报告。陈某起诉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迟延交付房屋违约责任,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因新冠疫情顺延交付时间和免除逾期交付房屋违约责任。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陈某交付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于2023年6月12日才交付,因某房地产公司就涉案房屋所在项目存在大量按揭贷款资金未依规汇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逃避监管从而影响项目开发进度,某房地产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向陈某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03

典型意义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专项用于工程建设,这是商品房能够建成,购房者取得房屋的根本保障。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开发商挪用监管资金的查明以及否认疫情抗辩的认定,以不利于开发商的裁判导向,引导开发商将商品房预售资金汇入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工程建设,保障商品房能够保质按时建成,从而维护购房者的根本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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