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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 商品房纠纷

开发公司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日期:2023-04-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开发公司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打出了“你买铺,我来还贷款”“你买铺白马还贷款”的广告,并宣传其已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将由该公司平台提供“购房款部分返还”服务。后该公司被司法机关认定利用平台实施传销犯罪活动。购房者丁某某诉请判令某置业公司赔偿因其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187720.27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赔偿丁某某损失63000元(贷款部分210000元的30%),以丁某某应返还的22279.93元返款抵扣后,置业公司实际再赔偿丁某某损失40720.07元;驳回丁某某其他诉讼请求。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开发公司为销售房屋发布“花式”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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