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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 送达

诉讼文书送达的七种方式

日期:2023-12-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送达的概念

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让受送达方能够充分了解到诉讼文书的内容,并据此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自己的诉讼或实体义务。

送达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送达的主体只能是法院;(2)送达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3)送达的内容只能是诉讼文书,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上诉状、传票、通知书等;(4)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二、诉讼文书送达的七种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有七种方式:(1)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本人的送达方式;(2)留置送达,是指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3)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4)邮寄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通过将诉讼文书以邮局挂号的方式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5)电子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6)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所在机关、单位,让他们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7)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或者在采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发出公告将送达内容告诉社会公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本文所讨论的邮寄送达是司法实践中普遍采取的送达方式之一,在邮寄送达时,法院往往会将送达工作委托给专门提供邮递的第三方,因此容易导致“送而未达”“达而未悉”的情况发生,如当事人虽然知道有邮递信息,但由于不了解该文书的重要性及法律后果而出现怠于签收,拒绝签收而被退回或者完成签收但未认真查阅的情况。

法院采用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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