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直接进行公告送达的,属于程序违法。
案件:杜某华、浙江承御天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二条(现《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杜某华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据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条(现《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的情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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