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向受送达人送达的邮寄单上未填写电话号码,邮政机关根据当事人户籍地址进行送达,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
案件:熊某刚、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32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是在尝试实地送达、邮寄送达的途径无果之后,进行了公告送达。一审法院在向周某、熊某刚送达的邮寄单上确实未填写电话号码,但在邮政机关根据当事人户籍地址进行送达的基础上,上述送达方式并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在此之后,一审法院还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之规定,进一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周某、熊某刚进行了送达,并无不当。此外,经本院核查,二审法院向周某、熊某刚邮寄送达时存在地址、电话填写错误等瑕疵,但之后亦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客观上保证了送达的效果。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