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释明,原告没有将被监护人列为被告,仅将监护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马某、董某与纪某身体权、监护人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京03民终318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在本案中,马某1因系未成年人,故应与其监护人马某、董某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亦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对原告选择起诉部分被告尚无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在没有审查和释明的前提下,仅仅将马某、董某列为被告不当。鉴于纪某经本院释明,明确表示不起诉马某1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考虑到一审法院所做判决实体方面是正确的,为不增加各方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诉讼成本,本院在此指出一审法院审判程序瑕疵后不再对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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