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源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预制清水混凝土看台板、挂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预制清水混凝土看台板和预制清水混凝土挂板,A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2021年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向其支付欠付的货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费用,法院经审理后对案涉合同的货款进行清算,并就B公司违约部分的损失费用酌情认定后予以扣除,最终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共计583700元。
判决作出后A公司并未提起上诉,判决依法生效。
2022年,A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因提交的新证据属于其在前诉审理期间能够得到的证据,不符合再审情形,西安中院驳回了A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3年1月,A公司就该合同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向其支付模具加工费3685095元及运输费599000元。
经审理后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A公司的起诉。
原告不服判决后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情解读
什么是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中,原告A公司的起诉与前诉基于同一案件事实,本案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
前诉经对案件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审理后对双方合同货款已进行详尽的清算,并作出判决由A公司支付B公司货款583700元。现A公司提起本案的诉讼请求系以对抗B公司提起的前诉为目的,要求B公司反向其支付合同项内涉及的模具加工费及运输费,实质上构成对前诉裁判结果的否定,故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应依法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是指对已经起诉、正在审理或者已经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再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禁止重复起诉的目的在于防止同一纠纷事项重复处理,以免浪费司法资源,避免裁判冲突。对于已经造成重复起诉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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