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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鹰会展公司诉芯驰光电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日期:2023-09-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飞鹰会展公司诉芯驰光电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飞鹰会展公司

被告:芯驰光电公司

基本案情

原、被告之间在2019年、2020年一直进行会展展台搭建的合作。2020年3月,双方原定于在天津梅江会展中心的搭展工作因疫情原因取消。2021年1月,原告再次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告协商达成位于天津梅江会展中心的搭展工作,内容包含展台设计方案和初步搭建意向,并将展台设计图发给被告,被告以价格高为由不再履行该合同。后被告自行委托其他公司搭建了展台,并采用原告设计方案在天津梅江会展中心使用。2021年3月25日,原告对被告在天津梅江会展中心一期展馆N5展区N5TO9展位进行公证取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参加天津梅江会展中心展会需要搭建的展台进行了设计,其提交的效果图可以全面展示展台外形造型、宣传广告的布局等外部设计以及展台功能区域划分等内部设计,可以体现展台设计效果图具有流畅的线条、和谐的色彩、突出的宣传内容、清晰的功能划分,从画面上可以体现出一定的美感,属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因该设计效果图并未标明具体的尺寸、材质等具体要求,不具有精确性,并不能直接用于展台的施工搭建,故不构成工程设计图,而应构成美术作品。经比对,被告在天津梅江会展中心搭建的展台与原告的设计效果图在结构设计、布局、线条走向、凹凸造型、颜色饱和度及搭配等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在合同磋商过程中接触到并在展台实际搭建过程中使用了原告的设计效果图,将原告的设计效果图从平面形式复制为立体形式,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合同报价、被告实际向案外人支付的展台搭建费用,以及设计费用在展台搭建价款中的比例、被告展台实际搭建面积、被告员工在与案外人沟通中多次使用了原告的设计元素以及原告必要的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系认定涉案争议展台设计效果图的法律性质,以及将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品复制权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审理,明确可以从画面上体现出一定美感的展台设计效果图,属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将设计效果图从平面形式复制为立体形式,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天津法院审理的当事人双方均为外地企业的涉天津辖区内展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本案裁判体现了天津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京津冀地区知识产权案件,致力于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成果、推动区域创新发展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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