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490
13岁男孩王某购买了同学的电动摩托车,一周后反悔,钱还能要回来吗?法院为啥不支持退款?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份,13岁的王某找到同校同学孙某,想要购买孙某的某品牌电动摩托车一辆。双方协商后,2022年8月15日,王某转给孙某2700元,两天后,王某的妈妈刘某又转给孙某6250元,双方完成了交易。一周后,王某要求退还车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支付的8950元。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的行为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王某购买孙某的电动车,在自行支付部分款项后,由其法定代理人刘某(王某之母)支付了剩余款项,足以说明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王某的购买行为,王某与孙某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且双方交易已完成,因此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未成年人进行大额交易而产生纠纷的案件较多,这些案件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民法典》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相应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
值得注意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视为效力待定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本案中,13岁的王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购买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超出了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应视为效力待定的行为。而刘某作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其后续转账行为是对电动摩托车买卖合同效力的追认。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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