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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破坏军婚案

日期:2023-07-3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男,个体人员。

被害人赵某于2005年入伍,2022年4月退役。2015年1月,被害人赵某与施某结婚。2020年8月,被告人韩某在已婚状态下与施某交往,二人多次在宾馆开房并发生性关系。2021年5月,被害人赵某得知上述情况,约见被告人韩某并发生肢体冲突。后赵某所属部队指派人员两次告知韩某破坏军婚后果,但韩某未听劝阻。同年9月23日施某离家出走。次日,韩某与施某在某市租房同居,二人商定拖延至赵某退役再提离婚,进而逃避法律责任。2022年4月至7月,在赵某转业待安置期间,韩某与妻子离婚,并与施某继续保持同居关系,致使施某在2022年11月堕胎一次。

2023年4月7日,检察机关以破坏军婚罪对韩某提起公诉。同年6月7日,法院以韩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韩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3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

2021年9月21日赵某报警后,本案因证据问题一直处于在办状态。2022年1月19日,公安机关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将本案反馈至派驻检察官,并同步发出提前介入侦查邀请函。同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听取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并以固定韩某与施某共同生活痕迹为主要侦查方向,制发了引导侦查取证提纲,重点调取韩某与施某入住酒店信息、租房信息、聊天记录及转账等关键证据。公安机关据此固定涉案通话记录200余条、位置信息1014条、视听软件信息1511条、微信信息8730条、交易记录1554条,为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二)审查起诉

因本案影响较大,办案单位向上级检察院汇报。两级检察机关一致认为,韩某与施某虽不对外宣称为夫妻,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在经济上、生活上有着密切联系,韩某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韩某在明知施某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施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长时间同居,已经构成犯罪,且韩某罔顾法律威严、不听劝阻,犯罪情节恶劣。检察机关依法听取了被害人赵某和部队法律顾问意见,以破坏军婚罪对韩某提起公诉。

(三)军地协作

为进一步了解本案对赵某服役产生的实际影响,经赵某所属部队同意,检察官主动到连队走访,了解到赵某将于2022年4月退役。为确保赵某从部队向地方平稳过渡,检察机关与部队共同对赵某进行思想疏导,为赵某全面分析后续可能发生的涉诉问题。在赵某退役后,检察机关与赵某所属部队官兵座谈,为赵某所属部队官兵进行法律宣讲,并通过与公安机关、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座谈,完善涉军刑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一是高度认识惩治破坏军婚犯罪的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现役军人是保家卫国的主要军事力量,他们枕戈待旦,时刻为国泰民安负重前行。军婚遭到破坏,会极大动摇现役军人服役状态,严重影响部队战斗力和安全稳定。以司法手段稳“小家”为“大家”,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办理该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担当作为,开展心理纾解和法律宣讲工作,帮助涉案军人摆脱案件影响,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良好氛围。

二是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功能作用,凝聚共识、同向发力。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确定案件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为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为解决案件久拖不决、全面固定犯罪证据提供了制度保障,共同做优刑事“大控方”,共同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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