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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成等诉高天鹤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日期:2023-09-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海成等诉高天鹤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王海成、王平、王海燕

被告:高天鹤、宽娱公司

基本案情

民歌《玛依拉》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新疆、青海等地的哈萨克族等民族中流传传唱,王洛宾采风了该民歌素材,记录整理形成王洛宾版《玛依拉》,王洛宾继承人以宽娱公司经营的B站提供高天鹤演唱的《玛依拉变奏曲》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焦点主要围绕王洛宾版《玛依拉》是否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及侵权判断展开,两审法院虽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围绕争议焦点作出了不同的认定。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对于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基础所形成的艺术成果是否构成演绎作品,应在遵循著作权署名推定原则基础上,充分考量该类作品在创作空间、创作规律等方面的特殊性,并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其形成、发展过程,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元素的借鉴程度、是否体现作者个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本案中,王洛宾对民歌《玛依拉》的整理付出了较长时间和劳动,并考虑民歌类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创作空间和创作规律等因素,可以认定王洛宾版《玛依拉》“记谱”的曲调能够体现其个性、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故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作品,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王洛宾系涉案民歌《玛依拉》的收集整理者,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对于独创性程度较低的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在侵权判定时不应把处于公有领域的素材纳入保护范围。本案中,比对王洛宾版《玛依拉》与高天鹤演唱的被诉侵权歌曲,就曲调整体而言两者基本相同,该部分为民歌《玛依拉》的主要部分,但两者对应部分在旋律与节奏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可以认定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生效判决据此认定原告关于被告侵害了王洛宾版《玛依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对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基础所形成的艺术成果是否构成演绎作品及侵权判定进行深入阐述,通过合理确定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积极促进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演绎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展和传播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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