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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 审判思路

从“证据表象”到“客观真实”——谈审判思维的转变

日期:2023-05-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从“证据表象”到“客观真实”——谈审判思维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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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文章标题源于一次偶然感触,其实也是多年来我对司法审判思维变化的一种总体感受。本文回答了很多司法/法律行业人员其实一直以来并不清晰的法理逻辑和司法走向问题(很多错案其实就是基于这种不清晰而产生的)。其实,跳出固有的局限,以法治治理的思维来考虑司法,有时候更清晰,视角更广,也更懂得司法变革的脉络和走向。(本想稍微总结提炼一下形成简要的感触,但有感而发多写了不少。)

从上世纪90年代初《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现有框架下的民商事诉讼已经走过了30多年。多年来感触较深的是,民商事审判的理念和思维,不断追求从“证据表象”到“客观真实”的转变。

回忆起多年前的民商事审判,主要还停留在对“证据表象”所可证明的事实进行审理的阶段,法官一般不愿相信当事人之间的陈述,而更倾向于采纳“证据”表面上所反映、所体现的“事实”,对证据的审查也是有板有眼,极其缺乏灵活变通;如严格按照有原件的予以采纳、无原件的不予采纳等等。整个案件在事实查明上,都倾向于按照当事人之间提交的证据的表面情况进行认定,因为觉得这样更客观、更“公正”——按照“一刀切”的原则来作出判决,避免由于“关系”因素造成同样案情不同判的结果;既在一定程度上略有些说服力、减轻当事人质疑,亦可在一定程度起到防范减少法官徇私枉法的效果。曾经何时,任凭当事人私下如何冤屈、困惑与不甘,仅凭一张“白纸黑字”的欠条就足以压倒一切,盖棺定论数千万元之巨的“糊涂账”。

当然,由此造成的弊端是,社会上有相当多行业或人群,从事灰色交易活动时,都善于“面上一套、私下一套”,采取面上具有合法合规手续,而私下里从事不合法或损害他方(包括损害国家和集体)权益的方式,来谋求不当目的。但从法院裁判的角度,依照这些面上“合法合规”的手续来认定案件事实、进行简单化地处理,当然更“可靠”、更安全,也谈不上错误——至今很多法官仍秉持这种理念思维!这种扭曲的社会环境、司法环境,至今在一些地方、一些行业,还很有市场、很有影响力。

但是,审判,必须贴近社会现实,必须服务于社会价值追求,特别是必须回应国家、政府和社会寄期望于通过司法手段积极干预社会秩序、引导和规范社会秩序的重大需求,而不是只是从法院的本位主义出发来考虑问题!

出于上述考虑,实际上,从近年来全国法院座谈会纪要、以及最高法的司法判例精神、再到各地一些典型案例来看,司法审判的理念,早已经转向了追求“客观真实”原则。

证据,终究只是反映客观事实的载体和依据之一、而不是全部,更不能直接代表客观事实本身;其他还有当事人陈述、还有各种的逻辑分析、线索疑点/及矛盾、社会背景、行业习惯等等,都可以作为反映客观事实、追求客观真实的参考。当证据表象反映的内容与客观真实之间并不一致时,应转而追求客观真实,来作为审理案情的出发点,才能更好地作出符合社会实情、具有较高法治价值和鲜明导向的裁判结果。

很多时候,民商事案件的疑难、复杂、辩证、存在不确定性及风险,就在于此:有的时候追求交易的外观表象/表征,以此来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稳定和秩序;有的时候又要求案件认真查清案情幕后的客观真实,并按原本的实际情况作出裁断。法律的天平不断地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摇摆,也在权衡两种不同的社会秩序价值之间作出艰难选择;而这些也都是国家法治进程中的蹒跚步伐和坚定前行!

(有句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格言,大概意思是说:需要讲法律的时候就讲法律,需要讲事实的时候就讲事实,需要拍桌子的时候就拍桌子!讲的也是这个道理;其他就是再懂得适当表演、做个好“演员”。当然,敢“拍桌子”,靠的并非只是勇气,还需要相应方面能力水平,才有“拍桌子”的资本和底气!)

因此,在办理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时,仅仅靠熟悉法律和法理逻辑,有时候是完全不够的,还需要宽阔的视野,需要对国家的立法背景、政策演化、秩序价值、改革方向等等,作出深刻的认知,并具有较强的书面表达能力、逻辑分析能力!

当然,在上述审判思维逐步演化、转变的路上,各种对立、矛盾的观点/观念也始终存在,因此造成诸多个案在裁量上的不平衡,并带来困扰;甚至,亦有一些法官利用这种差异化认知以及规则的不清晰,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偷奸耍滑、混淆概念、耍弄权谋,包括以上述方式规避最高法司法解释、判例规则适用、等等。在多年办案过程中,我们也遇到过不少此类的情形,有的也专门予以认真梳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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