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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 审判思路

谈谈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

日期:2023-06-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胡云腾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

按照我本来的写作思路,是想先谈谈如何办理一审案件和二审案件这两个话题,然后再谈如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如何处理涉诉信访工作这3个题目的,因为这样的顺序更符合逻辑。但是,以下几个原因使我改变了顺序,我打算先谈谈申诉案件的办理问题:

一是我尚无直接办理一审案件的审判经验,参加合议庭办理的二审案件也屈指可数,对当前一、二审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如何解决的看法,主要是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和第二巡回法庭的主审法官会议以及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及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中获得的,是否成熟还没有把握。

二是我去年及今年上半年在第二巡回法庭参加合议庭审理的近200件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刑事申诉案件,对这些刑事申诉案件所反映出来的原一审和二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当前各级法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一些了解,故觉得自己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有一点发言权。

三是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和第二巡回法庭目前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看,不仅其数量每年都在增长,且积压量也越来越大,这其中还有很多刑事申诉案件是因为矛盾没有得到化解,当事人反复申诉多年,直至最后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据统计,仅第二巡回法庭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其中有不少都是短则三五年、长则十年八年的,甚至还有长达二三十年的,当事人在此期间反复上下奔波,有的当事人已经去各级法院申诉数十次乃至上百次,越级申诉、重复申诉和长期申诉现象特别突出。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刑事申诉案件的大量积压,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就第二巡回法庭而言,当事人的刑事申诉被东北三省各高级法院驳回后又继续来申诉的就有700多件。如何把这么多的申诉案件妥善处理好,把其中确有错误的再审好,这对第二巡回法庭而言是十分巨大的挑战。因此,我认为专门谈谈刑事申诉案件如何办理问题很有必要。

刑事申诉案件高发的原因

如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首先要针对具体原因,而刑事申诉案件之所以如此之多的原因又是非常复杂的。曾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申诉案件多是由于冤假错案多之故。但实际上,刑事申诉案件中确实属于冤假错案的只是极少数,把刑事申诉案件多归因于法院办的错案多是简单化的思维,与实际情况根本不符。从东北三省的刑事申诉情况看,90%以上的刑事生效判决并没有问题,不论在实体处理还是在程序保障上都堪称公正。在余下的不到10%的刑事申诉案件中,有9成左右案件的原审在处理上确有这样或那样的瑕疵,这些瑕疵虽然引发了当事人申诉,但还没有达到足以改变原审裁判的程度,只有1成左右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审确实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符合应当重新审判的标准。正因如此,我们必须科学客观地分析当前刑事申诉案件多发的复杂原因。

一是现有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法治落后基础上设立的两审终审制度、限期审理制度和刑事申诉制度等,是针对地域广大且交通不便、司法资源短缺且办案手段落后、司法权威很高且人民群众自觉服从的客观现实而设置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高铁、高速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且对司法公正的需求越来越苛刻,这些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就两审终审制度而言,实际上已经被再审制度和没有限制条件的申诉制度冲击得名存实亡,终审不终已经成为常态。在某些省市,当事人对刑事终审判决提出申诉的比例甚至超出了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比例。放眼世界,我们从港澳台地区、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看,它们基本上都采取了三审终审制,保留两审终审制的只是特例。所以,不改革两审终审制度,实行有限三审制度,刑事申诉案件多的问题就很难从制度上解决;从审限制度看,刑事案件设立审限本是我国诉讼制度的特色,它的优点是有利于案件及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防止对人犯长期羁押,但缺点是难以查清有些案件事实,难以在办案期间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难以对案件进行精细审理,不利于确保案件质量,容易因限期办案造成的瑕疵而引发刑事申诉;从申诉权的设置看,我国法律没有对公民的申诉权作任何限制,甚至将其作为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项权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申诉权具有二重性,一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权,一是对国家管理活动的监督权,当事人无论是为公还是为私都可以去申诉,从而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当事人申诉的作用;从申诉条件的设置看,《刑事诉讼法》对公民申诉没有作任何限制,只是规定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必须重新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对公民申诉的开放性规定是造成刑事申诉案件越来越多的重要原因。

二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不足。改革开放以后,刑事案件不断增长,案多人少普遍存在,导致办案机关难以精细办案,实现最好的服判息诉效果。案件类型的变化也成为引发刑事申诉案件增长的一个原因。过去的刑事申诉案件都是传统的刑事犯罪案件,如杀人、伤害、盗窃、强奸等,这些案件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涉及的地域范围较小,办起来相对容易。而在交通大大便捷、人口大面积流动的社会环境中,陌生人之间的犯罪、跨地域犯罪、网络及高科技犯罪越来越多,这些案件不但证据难以收集而且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案件办理难度比以前增大,当事人对办案机关处理结果的认同度和服从率下降,这也导致刑事申诉案件上升。再有,办案能力的不足和办案作风不细,导致一些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一些瑕疵。如,证据收集、鉴定、认定不规范,诉讼程序不完整,法律释明不到位,诉权保障不充分,办案说理不妥当等,这些瑕疵也导致了刑事申诉案件的增多。此外,从刑事申诉案件反映的问题看,相当一部分办案人员在司法理念和法治意识方面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不能正确处理办案中遇到的一些重大关系,如在严格执行刑事法律规定与联系具体案件实际方面,在正确理解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方面,在正确把握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方面,以及在依法处理刑事案件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存在偏差或不正确的认识,甚至顾此失彼,影响了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和服判息诉效果,进而导致刑事申诉案件上升。

三是法治环境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变化。从一定意义上讲,刑事申诉案件多并不完全是坏事。相反,从某种角度上看,它是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第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国家更加尊重保障人权,人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过去不敢维权、不会维权的,现在敢于、也善于通过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导致了刑事申诉案件的增多。第二,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推进,过去的威权型司法逐渐走下神坛,适应公民社会的亲民型司法正在形成,公民敢于、愿意接近司法、参与司法、质疑司法的氛围越来越浓厚,所以我们看到被告人、被害人申诉的现象越来越多,从一定意义上讲,刑事申诉案件增多是司法民主化和司法亲民化的一种表现形式。第三,社会舆论的推波助澜也是刑事申诉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近年来,人民法院纠正了一批刑事错案,这些错案纠正以后,经过新闻媒体的宣传甚至炒作,引发了一些当事人的申诉欲望。一些长期未申诉的当事人也到法院申诉,甚至有的就是要碰碰运气。第四,刑事法治的快速发展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刑事申诉案件增多。改革开放虽然短短30多年,但我国刑事法治却发生了巨大变化,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才走过的路。我国的刑法和刑诉法经过多次修改后,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定都有了巨大的进步和发展。另外,从刑事政策来看,同样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犯罪结果,在严打和从重从快刑事政策下与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定罪量刑往往存在很大差别。当事人以今天的法治发展进步和政策调整评判过去办案机关对自己案件的处理结果,心理往往产生不平衡,转而提起申诉,这也是当前人民法院陈年案件申诉多的重要原因。

关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

刑事申诉案件多的原因是复杂的,这就决定了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理念和方法也应该是多元的。法官处理刑事申诉案件既需要有法治思维,也要有政治智慧;既要追求法治效果,也要追求社会效果;既要坚持法治方式,也要会做群众工作。具体说来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切实尊重、认真对待当事人的申诉权利。申诉权既是当事人的重要诉权,也是当事人的基本人权,法官的头脑中要树立尊重当事人申诉权的意识,要在办案中认真对待当事人的这项权利,不能将其行使申诉权看作没事找事、胡搅蛮缠。在第二巡回法庭,我们要求法官在接待当事人申诉时,特别是接待当事人第一次申诉时,一定要态度诚恳、耐心细致,要了解当事人诉求并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有的申诉当事人经过法官认真诚恳的接待和释明,解开了心结,就不再申诉了。所以,认真对待当事人的诉权本身就是解决刑事申诉的一个有效方法。

二是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要认真复查,防止申诉复查程序流于形式。办好刑事申诉案件,原审法院和上级法院都要认真负责,防止上下推诿、程序空转。根据现有规定,刑事申诉案件首先要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所在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诉以后,一定要认真审查,不能敷衍塞责、草率驳回。要由立案或者审监部门认真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和理由,认真审查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或瑕疵。发现生效裁判存在瑕疵的,要做好法律释明和答疑工作;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要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实行有错必究;经审查案件没有问题、裁判没有错误和瑕疵的,也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释明和矛盾化解工作,尽量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这既是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表现,也是对人民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表现。

三是上级法院要认真履行把关和监督职责,尽量使刑事申诉案件终结。根据现行规定,上级法院是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第二道程序,也是重要程序,更是当事人实现申诉权愿望的最重要程序。所以,上级法院履行好把关和监督职责对于服判息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实践中看,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判的,上级法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判的,上级法院就是高级法院。上级法院履行把关监督职责主要从3个方面进行:第一,要在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尊重当事人的申诉权方面保持平衡。要推定生效裁判是公正的,不能当事人一申诉就无端怀疑生效裁判有问题,或者为了片面满足当事人的申诉权而随意地对案件重新审判;同时也不能片面追求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而不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理由不重视、不审查。第二,要对当事人申诉的动因有准确的把握,准确了解当事人是因为对实体裁判不满意而申诉,还是因为对案件处理的程序问题不满意而申诉,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第三,要正确把握申诉案件的办理节奏。涉诉案件不是办得越快越好,也不是办得越慢越好,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有的要快办,有的要慢办。一般讲,如果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法律问题有疑问,一旦疑问消除后,就不会坚持申诉的,案件就可以快办;如果当事人是由于刑事案件的发生和处理聚集了大量不满情绪,而化解这些不满情绪又需要时间的,就应该慢办;如果当事人比较理性,法治意识比较高的,案件就可以快办;如果当事人比较感性,法治意识比较弱的,案件就可以慢办。第四,上级法院要敢于担当,做出表率。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能自己办理的,应当自己办理。因为,上级法院的司法能力、司法水平、司法权威相对要高一些,服判息诉的效果往往要更好一些。不少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诉,并非非要上级法院改判不可,而是要上级法院来说服自己。

四是要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机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重在完善工作机制。第一,要落实合议庭办案机制,对刑事申诉案件都应当由合议庭集体办理,合议庭要真正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集体合议、集体决策。第二,要完善主审法官会议机制,对刑事申诉案件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法律疑难问题的,要通过主审法官会议聚集智慧、形成共识。第三,要落实阅卷提讯机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要尽可能地阅卷,需要面见当事人的,要尽量面见当事人,当事人被羁押的,要提讯。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要专门听取律师意见,把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接触作为办案和做工作的重要方式,作为宣传法治的重要方式。第四,要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人力保障机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实际上是审理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是对法院判决的“审判”,所以法官应该有更高的司法水平和更丰富的审判经验。从目前的审判权配置看,一些法院没有像重视一、二审的审判力量那样重视申诉审判力量的建设,导致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力量整体水平参差不齐,荣誉感和成就感不高,岗位定力不够。所以,各级法院都应该注意刑事申诉审判力量的建设,要注意选择审判力量最强、最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从事刑事申诉工作,做到用精兵去打硬仗。

五是要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形成处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合力。刑事申诉案件往往与特定的历史条件、司法环境联系密切,仅靠某一个法院和某一种手段往往解决不了问题,必须上下级法院相互配合,办案机关相互配合,取得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才能实现服判息诉的效果。比如,对当事人无理反复申诉的,就需要上级法院出面撑腰,明确维护原审判决的权威,同时由地方办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又如,有的刑事申诉案件量刑确有不当,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作出的不属于错判,所以也不能通过重新审判来改正,但在新的形势下确实感到量刑又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协调执行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调整,以实现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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