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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执行难是普遍现象,很多被执行人因种种原因名下暂时并无财产或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因此一些申请执行人在获得生效裁判文书后,为了更迅速、更妥善的取得债权,往往会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给与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或分期偿还债务。那么执行和解的生效要件有哪些?执行和解有什么效力?被执行人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和解协议有哪些救济途径?。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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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的生效要件
1、自愿协商达成并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2、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或书面确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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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的效力
1、中断申请执行的时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2、中止或终结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3、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解除查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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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救济途径
1、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但应注意有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被11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2、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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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的救济途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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