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提起确权请求的,法院应合并审理作出裁判。
案例要旨:
已经登记造册的林地使用权及附着林木所有权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支付全部转让款,并于查封前实际占有案涉林地林木的,其就已经享有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过户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非案外人取得林地林木物权的依据。案外人据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提出确权请求的,法院应合并审理并作出裁判。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申2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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