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立遗嘱信托
如何设立遗嘱信托?这在《民法典》继承编和《信托法》中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但结合相关立法例和我国遗嘱信托实践,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委托人以遗嘱形式设立信托时,该行为包含两项法律行为,一是立遗嘱行为,二是设立信托行为。也就是说,设立遗嘱信托应当同时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和《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嘱的规定。所以,要使信托行为有效,前提是遗嘱行为应当有效。
其次,根据《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承诺该委托的,该遗嘱信托才成立。为了使遗嘱有效:一是立遗嘱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三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四是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自书遗嘱的,遗嘱人应当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的,还必须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公证遗嘱的,应当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五是不得伪造、篡改遗嘱,伪造的遗嘱和遗嘱中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为了满足信托行为有效的法定要件,在遗嘱中还必须记载信托法规定的法定事项,如果信托财产不能确定,或者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等,都会导致信托无效,如果出现此种情况,通过遗嘱进行信托的目的将很难达到。
第四,遗嘱人立完遗嘱,遗嘱只是成立,但并未生效。在遗嘱人死亡前,信托遗嘱中被指定的人拒绝担任受托人或者没有能力担任受托人的时候,遗嘱人可以修改遗嘱,指定其他人作为受托人。而在遗嘱人死亡后,被指定的人拒绝担任受托人或者发生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情形时,则应当由受益人来另行选任;如果受益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选任。如果遗嘱人在信托遗嘱中对选任受托人有其他规定的,则应当按照遗嘱规定的方式来选任受托人。
第五,对于遗嘱信托的受托人的资格问题,依据《信托法》第24条的规定,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受托人是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相对人,是从委托人那里接受财产权的委托,负有按照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因此,受托人应当具有成为财产权主体的一般资格,即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遗嘱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属于遗嘱人的自主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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