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对公证遗嘱内容是否有审查义务
公证机构对公证遗嘱内容是否有审查义务?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应不应该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机构有对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认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与办理合同公证一样,公证机构不仅应当证明实施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且应当证明法律行为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否则容易引起纠纷,也会促使某些人利用遗嘱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证只是一种证明活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只是对遗嘱制作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确认和证明,并不是对遗嘱内容本身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确认和证明,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只是也只能是进行形式审查,不是也不可能对遗嘱的具体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公证机构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因为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并非易事,不仅周期很长会延误公证时间,而且一旦为了审查进行调查,将惊动相关人员,这与遗嘱的保密性原则不符,最关键的是,遗嘱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可能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根本无法准确判断。比如必留份问题,继承人在遗嘱设立时有劳动能力且生活富裕,但是在遗嘱生效时却成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又比如财产的合法性问题,财产在遗嘱设立时遗嘱人尚未取得所有权,但在遗嘱生效前取得了所有权。因此,要求公证机构过在办理公证遗嘱的时候审查遗嘱内容几乎没有意义。
第二种观点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中的主流观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对公证遗嘱也大多要求不审查遗嘱内容。我国从公证遗嘱办理实务来看,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遗嘱业务时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审查遗嘱人的身份是否真实、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文字表述是否规范等内容,并不要求审查遗嘱具体内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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