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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日期:2023-10-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无论是原来的《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还是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第1134条的规定,自书遗嘱必须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是现实生活中老百姓使用最为广泛的遗嘱形式,不仅简便易行、节省费用,而且还能够保证内容真实、便于保密。

根据法律对于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规定,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也不是必须要录音录像,自书遗嘱是遗嘱人单方法律行为,只要遗嘱人自己一个人即可完成,没有相对人,也正是因为如此,在遗嘱人去世后,既无法通过遗嘱人自己来确定该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通过见证人、录音录像等方式来证明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为了确保遗嘱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更需要对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严格考量。自书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如果遗嘱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来立遗嘱,则该自书遗嘱无效。

首先,自书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本人亲自书写。亲自书写,就是遗嘱人亲自用笔进行书写,至于是用钢笔还是用油笔,都是可以的,但我们建议用碳素笔书写更好。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遗嘱内容通常应当指遗嘱的全部内容,也就是遗嘱中的每一个文字都应当是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但我们在实务中经常遇到一种情况,自书遗嘱的抬头“遗嘱”两个字或者落款处的“立遗嘱人”三个字不是遗嘱人本人书写的,是继承人或遗嘱人的其他家人为了所谓的“完整性”自行添加上去的。这种情况下,该遗嘱是否有效?我们认为,自书遗嘱中出现非遗嘱人本人书写的个别文字,应当区别对待,如果该个别文字是否存在并不会改变遗嘱内容的意思,不影响遗嘱有效性的认定,就不能轻易认定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

其次,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签名。遗嘱人的签名行为,可以表明遗嘱人认可了遗嘱的内容,确认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使遗嘱发生效力,所以,遗嘱签名意义重大。没有签名的遗嘱,即使遗嘱的内容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通常会被认定为遗嘱草案,非正式遗嘱文本,不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人的签名,主要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落款处的签名,是在遗嘱全部内容书写完成后,遗嘱人通过亲笔签名,来体现遗嘱人已经郑重确认了该遗嘱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如果遗嘱人需要涂改、增删遗嘱内容,遗嘱人也应当在涂改、增删的内容旁边亲笔签名,确认涂改、增删的内容为遗嘱人本人所为。当然,如果需要涂改、增删的内容较多,最好是重新书写遗嘱,要不然该遗嘱很容易被认为是遗嘱草案。在签名的形式上,我们认为,与合同法等领域不同,自书遗嘱的签名应当是遗嘱人亲笔书写自己的姓名,不能以盖章或者按指印等形式代替。如果自书遗嘱有多页,因为每一页都是遗嘱人亲笔书写,所以不是必须在每一页都要签名。

最后,自书遗嘱必须注明书写遗嘱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这里的“注明年、月、日”应当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具体的年、月、日,不能是别人代写的日期,也不能是打印上的日期。日期可以是公历日期,也可以是农历日期,也可以是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准确推断出确定的年、月、日的日期,比如“本人60岁生日之际”或“2020年国庆节”。另外,关于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是否影响遗嘱效力,实务中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各法院也有不同判例。有的观点认为,无论是缺少年或月或日的哪一项,都应当认定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遗嘱无效。另有观点认为,只要不存在内容相抵触的多份遗嘱的情形,仅是日期不全的,也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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