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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相关法律问题汇总

日期:2023-05-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文源刘晏瑞律师 讲点法律,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导言

遗嘱涉及重大财产利益及家庭和谐问题,既能防止亲属间争夺遗产,又能抵制家庭中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促进和睦团结。但很多人直到生命尽头,才临时立口头遗嘱交代身后事。

一来,临时起意难免仓促,会考虑不全面;二来,亲属对见证人缺乏信任,口头遗嘱难辨真伪;极易引发争议。

争议被诉至法院后,因口头遗嘱易被伪造、篡改,见证人的记忆也会模糊,难免遗忘、曲解、误解,故而法院对其认定也格外严格,大多数口头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被认定无效,无法按照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全面执行。

建议:遗嘱是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愿在法律上的体现,意愿是自由的,但法律是严肃的。为了充分保证遗嘱真实,避免被篡改和伪造,法律对不同类型遗嘱(自书、代书、打印、口头、公证、录音录像)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为避免纠纷,遗嘱人及家属需认真对待。最好提前严格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遗嘱,可请律师代书或进行公证,并可在固定的时间周期内予以更新。(关注公众号获取文书模板)

情况危急只能立口头遗嘱的,尽量通知到所有继承人并且同步录音录像固定,待危急情况解除后,要及时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

口头遗嘱的特征

口头遗嘱的表现为口头表达,区别于闲聊。

闲聊体现的是意向,遗嘱体现的是要广而告之、可供执行的决定。

遗嘱内容包括继承人范围、遗产内容、遗产存放地、遗产分配方式、遗嘱执行人、见证人、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

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

1.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无受他人胁迫、欺诈、欺骗、诱惑、乘人之危的情形。

2.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情况危急。一般理解,应该是导致遗嘱人客观上无法或没有能力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比如突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危及生命的疾病等。

4.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不能包含以下三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口头遗嘱的失效

危急情况消除后,只要具备“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条件,口头遗嘱即失去法律效力。

“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需要有准备时间和客观条件,比如订立自书遗嘱所需的纸张和笔、订立打印遗嘱所需的电脑和打印机、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所需的录音录像设备等。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理解:遗嘱制度保护的是遗嘱人自由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意志和权利,体现的是自由价值,遵循的是民事活动中意思自治原则和风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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