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
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43条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受欺诈或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是伪造的遗嘱无效,三是被篡改的遗嘱,篡改的部分无效。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属于遗嘱人的重大决定,具有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的效力,同时,遗嘱是否有效,也直接关系着遗嘱人的遗愿能否实现,因此,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在没有任何外在压力的情况下自愿作出并反映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受欺诈或胁迫所立的遗嘱,必然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一律无效。但这个问题,难就难在举证方面,主张受到欺诈或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几个可以举证成功的。现实生活中,遗嘱人生前出于家庭和谐和人身安全等各种担心和考虑,通常都是一忍再忍,不向任何人说起受欺诈或胁迫的事,这种情况不在少数,一旦遗嘱人死亡,这个问题,基本就是死无对证。欺诈,是指采取歪曲或者捏造虚假事实的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胁迫,是指以不正当的手段,对对方的生命、财产、名誉等进行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其次,伪造的遗嘱,不是遗嘱人自己订立的,是他人假借遗嘱人的名义设立的遗嘱,也就是假遗嘱,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这种遗嘱不仅不可能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且属于侵害遗嘱人和继承人的违法行为。
第三,篡改遗嘱,是指对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进行改变。遗嘱被篡改的,所篡改的内容无效,如果被篡改部分不影响没有被篡改部分的效力的,没有被篡改的部分是有效的。
总之,无论是法律对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规定,还是对遗嘱人遗嘱能力的要求,其立法目的都是为了保障遗嘱的真实性,保障遗嘱确实属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遗产继承开始时,毕竟遗嘱人已经去世,而且从遗嘱设立到遗产实际处理时,往往已经时过境迁,所以,只有穷尽一切可能和方法去探求遗嘱人的内心真意,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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