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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李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08-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李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31日,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杨达瓦等3名地方扑火队员在扑灭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发生的森林火灾行动中壮烈牺牲。2019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治部批准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为烈士、追记一等功。同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评定杨达瓦等3名地方扑火队员为烈士。2019年4月5日,李某某在新浪微博悼念30名救火英雄烈士微博内容下公开发表“漂亮”“死得好,鼓掌”等侮辱言论,并被多名网友评论、转发。2020年4月1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2020年3月18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在征求30名烈士的近亲属意见并取得支持和授权后,对李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某通过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李某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英雄烈士所体现的民族精神和公众情感,应当具有通常成年人所具有的认知和觉悟,其在人数众多、易于传播的互联网微博中,故意发表侮辱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且其言论被多名网友阅看、评论及转发,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不仅侵害了30名英雄烈士的名誉权,伤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情感,还严重悖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某息诉服判,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主动在全国范围发行的报纸媒体《中国工业报》刊登了自己亲笔书写的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市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保护英雄烈士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英雄是民族的脊梁,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所承载的精神价值,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体现着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容亵渎和非法侵害。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依法认定李某某在互联网平台故意发表侮辱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伤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情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依法保护了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传承和弘扬了英雄烈士精神,维护了社会公众对英雄烈士的情感,匡正了社会不良风气,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践,其裁判结果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保护英雄烈士民事权益规定的立法精神。该案判决后当事人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起到了“宣判一件,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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